女经理入职未签合同,离职要求双倍赔偿被驳回
事件回顾:
刘女士称,2013年3月,她经人介绍到北京一家投资公司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行政和业务管理工作,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入职前,双方没有谈及工资事项,但她工作期间开展了多个项目,根据自己从事工作的性质,她认为自己的月收入应当在3万元以上。入职后,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均没有休息。
2013年6月,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她没有拿到任何工资。刘女士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付工资、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14年4月,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刘女士的请求,由公司给付刘女士23.6万余元。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依据行业惯例和现实情况,刘女士的月工资标准酌定为1万元。她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其要求给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此外,刘女士的工作职责应当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其未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具有一定过错,要求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投资公司给付刘女士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共计3.9万余元。刘女士已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知识拓展: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