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文书与司法文书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文书是一个大的概念,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诉讼文书属于法律文书的一种,诉状根据不同的情况分为民事起诉状、民事上诉状、刑事自诉状、刑事上诉状、答辩状等几种。法律文书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文书、公文的总称。诉讼文书是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等向法院提交的用于诉讼过程中的文书。司法文书主要是指司法机关也就是法院和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要用到的,当然还包括与法院检察院打交道的律师和当事人用的文书。(一)先来审视一下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的关系:从主体上来看,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为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组织和当事人。而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组织包括律师机构、公证部门、仲裁机构、劳改机关;当事人包括法人和公民,他们进行诉讼或处理某些法律文书,也要依法制作具有某种法律意义的文书。然而诉讼文书是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等向法院提交的用于诉讼过程中的文书,如起诉书,答辩状之类。法律文书按处理问题的途径或方式可分为诉讼类和非诉讼类。诉讼类案件可按诉讼的性质分为刑事的、民事的和行政的三种。非诉讼的包括公证证明的、仲裁裁决的、人民调解的、行政机关处理、处罚的和复议的等。从专业的法律分类来说,诉讼文书毫无反抗之力的任由法律文书的控制摆布,在法律文书的外延之内。(二)接着来审视一下法律文书和司法文书的关系:司法文书从属于法律文书的种类。司法文书是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诉讼文书是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等向法院提交的用于诉讼过程中的文书,如起诉书,答辩状之类的文书。司法文书主要是指司法机关也就是法院和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要用到的,当然还包括与法院检察院打交道的律师和当事人用的。但法律文书就更广了,只要是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应该都算。比如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其相对人就是非讼机关当事人。
民事诉状一般分为五大基本部分:
(一)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二)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
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来写。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
(四)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
(五)文尾。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盖章、按手印)的原件。
其实,整份民事诉讼状当中,最关键的在于自己向对方追索抚养费的事实和理由,这部分内容在陈述的时候,我们不能像在生活当中拉家常一样过于啰里啰嗦。语言要精简明确的陈述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前因后果,并且要结合关于法定抚养费的相关规定来写。写民事起诉状是提起民事诉讼的第一步。
诉讼,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形式。是一种法律行动,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类,前者原诉人是受害者当事人,因为有未可解决的争议,所以诉诸法律。后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当局控告疑犯。可以简要地概括为:诉讼就是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