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股权出资的合法要件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1)已被设立质权;

  (2)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1)股权出资能够盘活股东将资本投入到公司而沉淀下来的静态资产,丰富了股权权能,增加了股权利用的渠道,同时降低了转让的交易成本,能有效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投资。

  (2)通过资本链条的纽带作用,股权出资可以在维系投资人对原有公司和产业的影响力控制力的同时,有利于公司扩大资本,实现投资向新的领域和产业转移。

  (3)通过促进投资创业可以带动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4)为并购业务在并购贷款之外开辟了新的途径。

  (5)利于企业改制、重组、上市,减少股权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