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股权托管中心:证券打非不可逾越的障碍

  当记者被陕西省股权托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有也不给查(涉案原始股公司股东人数)”后,不禁想:在众多原始股案件的诉讼中,同为被告的股权托管中心总是一脸无辜,他们,真的无辜吗?

  四部委打非文件下发之后,原始股维权活动在全国各地轰轰烈烈地开展着,但到年终盘点之时,却发现诸多案件都“卡壳”在股权托管中心(此处特指那些在原始股公司销售股权活动中,像“印纸片”一样地给全国各地被骗投资者“颁发”股权证的部分股权托管中心),甚至出现因该部门无法出示或干脆不出示相应证据而导致案件难以进行下去的时候,其也就难再言“无辜和委屈”了。

  解除托管即不再保存资料?

  陕西省股权托管中心,外表比其它股权托管中心要气派得多。

  记者在贴有“总经理室”门牌的房间里找到了中心负责人——一位年纪较大的清瘦长者,当得知记者是要查中科航天的股东人数时,其表示,“中科航天已经不托管了。”

  随后,该总经理叫来另外一间办公室的汤(音)姓工作人员,汤把记者和律师带到另一间办公室,“它(中科航天)在美国上市了,资料都给他们了,我们现在已经没有他们的资料了!”

  记者仍心存侥幸,还是希望这个一直被外界当成“公立事业机构”的单位能够提供相关的资料,“解除的时间不长吧?你们发了多少股权证总该有个记录吧!”

  此时,另一位男性工作人员表示,“我们这儿只要是跟公司解除了(托管关系),就不再保留公司的资料,因为我们只是做他们的确认登记,就是等于公司把当时给我们托管时期的股东花名册的支配工作交给我们,解除了我们就都还给他们了。”汤附和,“我们没有这个义务也没有这个权力来保管。”

  当律师表示“这个资料肯定要保存一定时间……比如工商局注销什么的,都是要保存一定时间的”时,汤马上反问:“有哪个法律说我们必须要保存的?”

  记者随即反问,如此重要的资料,股权托管中心作为类似带有工商档案登记和管理性质的部门,是否就不负有责任时,汤姓工作人员的回答极为干脆,“对”。

  不适用于《证券法》?

  被拒绝总是令人沮丧的。但是200人的“法律红线”的疑问,仍在记者心头萦绕不去。

  200人的“法律红线”(四部委通知中强调:“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一直是其他证券打非法律条文在无法得到贯彻时,律师和维权投资者所寄予希望最多的一条“硬杠”:只要有证据表明涉案公司的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则可被认定非法无疑。

  而在维权实践中,这一极其明确的法律条文,也是最为非法发行原始股公司所害怕,并极力掩饰和逃避——而记者大量采访所得到的事实是:这一证明途径屡屡受阻于股权托管中心!

  记者本欲就上述问题对陕西省股权托管中心进行采访,不料话题甫一抛出,却引来一通“离奇”理论。

  办公室另一工作人员听到记者的问题后反问记者“200人的法律界限是从2006年开始的吧?”,记者回答是,并提醒他“四部委的打非文件中又重申了一下”。

  其突然表示:“是基本法大还是规章条例大?”其还反问,“《公司法》和《证券法》,《证券法》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对不对?咱们这些公司基本上都适用于《公司法》,对不对?因为都没有上市,对不对?”

  律师无奈表示,“你们这是股权托管中心啊,就是管理股权的,这个东西只有在你这能查到啊!”

  “没有义务,我们是个人单位……有也不给你查,不要说没有!”该总经理表示。

  难言无辜

  在记者跟踪采访的多个原始股案例中,股权托管中心甚至成为促成很多被骗投资者最终下定购买决心的最重要因素:在销售原始股过程中,很多中介公司和非法发行公司都向投资者着重介绍其所销售的股权是在托管中心托管的,而托管中心在接待一些投资者的咨询时,总是一直强调自己有着“正规背景”。

  但工商登记资料明明显示的私人企业以及陕西股权托管中心的总经理在怒斥暗访的记者和律师时所声称的“没有义务,我们是个人单位时”,一直坚称自己在原始股销售骗局中是“无辜者”的这一“没人管的孩子”,似乎再难言清白。

  受访律师介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另外,《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证券界律师还介绍,所谓“200人法律红线”,完整的理解应该是:对特定对象发行,超过200人视为公开发行;对不特定对象,不需人数限制,都属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构成非法发行罪。而《证券法》是关于证券发行和上市全过程的法律规定,不只针对上市公司,在发行阶段,就受《证券法》监管。

  律师最后强调,没有托管中心的证据,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也完全可以认定其为公开向不特定人发行:在一些诉讼案件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购买股权的证据,他们分属全国各地的不同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