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研讨公司合约机制,纠纷不宜过度适用合同法
“最近几年,法律实践者虽已开始对公司法规范的应用解释,却很少关心公司法规范应用解释的规则,如此,对于同一公司法规范或者类似案件,难免形成多种不同的解释。”在近日举办的“公司法上的合约”学术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说。
据了解,公司内部利益冲突的解决除了依靠公司法之外,还需要依赖公司利害关系人的交易,而这些公司内部的各种交易关系被统称为公司合约。“由于公司合约的特殊性,如果过度适用合同法规则,可能会产生与利害关系人预期相悖的效果。”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王延川希望,探寻公司合约机制,并探寻其与公司法律机制之间的关系,以更好地保护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