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通用风险警示:破产公司股票不能碰
从一个通用破产案中,股东应当吸取经验教训,为将来可能遭遇的其他破产案做好准备。
在通用的重整计划中,老通用的股东被彻底抛弃,受偿比例为零。
通用出售资产,改名为汽车清算公司之后,背负巨额债务,公司股票被迫调整至粉单交易,股票市值一落千丈。SEC建议股民们把股票拿到EBAY上面当作收藏品来卖,让人啼笑皆非。
从通用破产看整个美国破产法,股东需要想想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1、重整计划的受偿方案,股东有没有否决权?
有,但用处很小。我查阅了通用的破产文件之后,发现股东并没有履行投票表决的程序。这是因为股东得不到任何财产权利,属于完全受损的组别,因此法律直接推定其反对重整计划,而无需征求投票。
只要有一个投票组反对重整计划,就要适用法庭强制批准的规定(即填塞)。适用条件是:重整计划应当公平与公正。而判断公平公正的标准是:重整计划对相同的组别没有区别对待;而且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能够分到的财产不会比如果直接进行破产清算所得到的财产少,至少相等。
很明显,如果直接破产清算,由于公司资不抵债,注定有部分债权人会损失惨重,而股东更是无财产可分。如果采用重整的方式,制定重整计划,一般来讲对于债权人总会好些,有时甚至可以得到全额清偿,不过股东仍然很难得到补偿。由于股东无论在清算程序还是重整程序中都无财产可分,因此满足填塞的条件,法院可以在股东否决的情况下依然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股东的否决权在破产程序中作用微弱,无法自我保护。
2、是不是所有的重整计划,股东都分不到任何利益?
一般来讲是这样,但有一个例外。
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能否分到财产,和分配的顺序关系很大。由于股东总是排在最后,因此一般来讲它总是分不到任何利益。
对此有一个例外,叫做“注入新价值”规则,该规则允许股东注入新资本[1.39-1.42%]作为重整计划的一部分,作为对价,尽管一些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尚未得到全额清偿,股东仍然可以在重整后的企业中保留一定的所有者权益。但是,在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反对重整计划的情况下,股东不能使用这一规则。
例外规则要视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而定,其本身的使用就受到限制。
3、破产法到底保护谁?
破产法本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尤其是保护有担保的债权人的利益,这些有担保的债权人一般都是政府、金融业巨头。换句话说,破产法代表的更多是金融巨头的利益,绝非股东。
4、为规避债务,破产法被滥用
不能否认破产法的“重整”在美国经济衰退时候对保护经济起到了居功至伟的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债务人滥用破产法规避债务的问题。实际上,自从1998年之后的几年之间,修改美国破产法典的核心议题就在于“防止对破产制度的滥用”。但不幸的是,这些修改议案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获得通过。滥用情况仍然存在。
结论
对一个弱不禁风的小股民来说,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就是梦魇。如果自己跟着企业一起进入破产程序,相当于丧失了对自己权益的掌控权。所以,不用管他用的是“清算”还是“重整”,也不用梦想着自己的股东权益会进入新企业,如果听到风声,快跑才是上策。
实际上,风声总是响在破产前。通用为了缩短破产重整的时间、确保成功率,采取了“以预先谈判方案为基础提出破产重整程序”,也就是在向法院申请破产之前,先行和债权人进行重整谈判,把部分达成的方案提交给法院裁决认可。这些破产前发生的情况可以给股东提供信号,及时卖掉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