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市立法程序规则

  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法定步骤和顺序。

  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公开性、交涉性及自律性等几大属性。现代立法程序的价值体系主要由正义、效率和秩序等构成。其中,正义奠定了立法程序的道德基石,效率赋予了立法程序经济性的内涵,秩序则给立法程序注入了制度化的理念。现代立法程序的建构及运作应当遵循“正义优先、兼顾效率和秩序”的价值取向。任何立法活动都离不开一定的程序,立法程序与立法活动的关系如同行为的手段方法与行为的目标。

  提出法律草案要由有提案权的主体实施。具体情况如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人民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议案提出后,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立法议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列入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应提供有关资料,提案人应提出关于立法议案的说明。

  中国的立法领域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了一套程序,并具有一定的完整性和自己的特色。这一程序在中国近年来的立法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行立法程序已经不能满足新的需求,一些过去低层次立法中似乎必要的政策调整、行政干预已经成为新形势下立法的障碍。目前立法进程中普遍存在着立法进度缓慢,立法中一些机构争夺权利、逃避义务,行政机关对立法的干预以及相互推诿、设置障碍等。这些也与立法程序不完备有关。在立法议案的起草和修改方面,情况更为混乱,除授权立法当然由相应的被授权机关起草外,其他法律的起草一般也由相应的执法机关起草,加之在修改法律草案时,更多地注重的是各执法机构之间的配合与协调而不是对被执法人权利的保障,也很少征求被执法人的意见,更不可能让被执法人能参与修改或起草。如此制定出来的法律,对于执法者来说比较方便可行,而对守法者来说可能会有许多困难或不便,因为守法与执法,虽然从大范畴上看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二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但毕竟出发点不同,在实施中会有许多矛盾和冲突,如果迁就了执法者,就会损害守法者利益,挫伤守法者守法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