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党员犯罪中止是否还要处分

  党员实施犯罪活动的,如果有犯罪中止的情形,党纪要进行处理,但要依据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进行处理,例如构成犯罪的,一般是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我国党纪处罚并没有追诉时效的规定,追诉时效适用刑事犯罪,党纪律处分条例只规定了受党纪处分的影响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