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所有权需要登记吗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是否需要登记?
中国民用航空器物权登记制度是一种有限的物权登记机制,根据《民航法》建立起来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只受理5种特定的航空器权利(所有权、因租期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取得的占有权、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的权利、抵押权和优先权)登记。民用航空器所有权需要登记吗?这个肯定是要登记的。这种有限的物权登记安排直接引起了下述2个问题。
(1)它与中国基本物权法律无法衔接。
2007年,酝酿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生效,该法是中国在民法物权方面的基本法律。《物权法》第24条明确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规定确立了在中国管辖范围内航空器物权变动效力的基本原则,即将登记作为航空器物权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必要条件。按照《物权法》与《民航法》的效力关系,作为基本法的《物权法》所确定的上述物权效力原则也应当被《民航法》所贯彻。然而"由《民航法》所确立的民用航空器物权登记制度在可登记物权的种类方面事实上是无法贯彻《物权法》规定的。作为中国境内唯一供航空器物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只受理特定的5种“航空器权利$”。除此之外的其他航空器物权,如航空器质权、航空器占有权(除《民航法》认可的占有权以外),如何办理登记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有限的物权登记规定难以衔接中国《物权法》的规定,由此也产生了实践中某些航空器物权无从登记的困境。
(2)它与现代航空器设备流转实践需求不符。
航空器物权登记藉由记载和公布航空器上的权属关系,在维护交易安全的同时也能实现提升交易效率、促进交易达成的效果。提升交易效率,很重要的一个表现就是物权登记能够有效降低交易的信息成本,使交易方(或潜在的交易方)通过查询登记信息来获知目标航空器上的真实物权信息,从而做出交易决策。当然,不同的登记机制对于物权信息的揭示程度是不一样的。某些登记系统只是揭示部分的物权信息或者说特定物权的归属,如英国只有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制度,该制度无法提供抵押权以外的其他权属信息。某些登记系统几乎能揭示目标航空器上存在的所有物权信息。如美国联邦航空器权益登记制度允许所有对“航空器权益构成影响”的交易行为和法定权益进行登记,而登记系统因对物权信息揭示程度的不同,在提升交易效率方面的作用也自然有所差异。那些能够较全面揭示物权信息的登记制度,可以省去交易方(包括潜在的交易方,下同)再行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信息的成本,对于相关交易的促进作用自然也就更为显著。在航空器物权流转日益频繁的现代经济环境下,基于效率的考虑,交易方当然期待有这样一个尽可能全面、透明的登记系统来揭示目标航空器上的所有物权信息。所以,判断一套航空器物权登记制度的功效,往往将其登记信息的全面性和透明性作为基本的评价标准。如被理论和实务界推崇的、由《开普敦公约》建立起来的移动设备国际登记制度即以登记事项的全面、透明为目标,允许将所有移动设备权益以及对该种权益构成影响的事项都记载于国际登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