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抵押权适用什么
海商法:
13、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用航空法:
第十六条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船舶抵押权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的设定不以登记生效,
但依担保法要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应该适用哪个?是不是应该适用特别法(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
1、劫持航空器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危害了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也破坏了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但主要是前者。
2、本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使用中的航空器。《东京公约》、《海牙公约》中规定的都是在飞行中的航空器。所谓在飞行中是指航空器在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一机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间;而如果飞机是强迫降落的,则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以前。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1、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具有合成性。与一般财产权相比,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具有明显的合成性。包括民用航空器构架、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的,无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航空器所有权的分割仅为量的分割,分割后的所有权与分割前的所有权性质相同,只是范围有所不同。”
2、以民用航空器为惟一客体。即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主体所指向的对象是民用航空器,具有单一性。
3、民用航空器经常处于非所有人的控制之下。民用航空器需要由具有航空执照的人员来进行空中航行活动。因此,当进行航行活动时,它常常处在航空人员的直接控制之下,而不是处于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
4、权利主体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这主要表现在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使民用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确保航空器具有适航性,以保证机上人员和地面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我国《民用航空法》第38条规定:“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按照适航证书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民用航空器,做好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民用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
5、在航行活动中,机长在遇到特殊情况时享有对民用航空器的最后处分权。当航空器升空以后,形成了一个封闭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机长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包括在遇到特殊情况时对航空器的处分权。如《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2第2、4条规定:“航空器机长在其负责期间,对航空器的处置有最后决定权。”我国《民用航空法》第46条也规定:“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在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