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的审核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的审核如下:
1、申请人提交齐全全部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关登记费后,经办人开始对申请表进行审核。
要求:
(1)申请表内容完整,无遗漏,证明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申请表内容与证明材料一致;
2、审核不通过的,出据不受理通知书,书面下达给申请人或申请代办人。
3、同一航空器同时办理几项权利登记申请的,如所有权登记申请不合格,其他权利登记申请同时不受理,除所有权之外的某项权利登记申请不合格,其他权利登记申请可继续受理。
审批通过后,通知权利登记申请人或代办人领取证书。
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9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75号),对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优先权进行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为:
(一)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费标准:限制类民用航空器每架次400元;限制类外民用航空器每架次1000元。
(二)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变更登记费标准,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三)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注销登记费标准,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10%计收。
(四)优先权登记费标准为每架次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