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抵押登记如何进行
一、民用航空器的抵押登记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包括对民用航空器构架、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的,无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的权利。依据《民用航空法》及《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抵押权应在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上登记,该簿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公众可以查询、复制、摘录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
对于航空器抵押登记的效力,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作为特别法的《民用航空法》第16条则规定:“设立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与国家民航总局颁布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的要求是:
一是要提交相应文件材料。
二是要提供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是要分架分项登记。
四是要填写申请书。
五是要审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收到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向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人颁发《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证书》,并在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上载明相关事项。
六是变更登记。如果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此时抵押权人应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七是注销登记。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人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向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应提交材料如下:
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飞机国籍登记证(原件正本或经民航总局适航司核对盖章的复印件)
3、所有权登记证书或所有权证明文件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文件(下列三个文件之一)
(1)营业执照(原件,经发证机关签注的复印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2)开业证明(原件,经发证机关签注的复印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明(仅当抵押权属私人时提供,)
5、抵押权申请表抵押人签字人与抵押权人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下列两个文件之一)
(1)董事名册(任职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2)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经发证机关签注的复印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6、申请人授权代办人办理权利登记的授权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发证机关签注的复印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7、贷款合同、抵押合同
依法公证的复印件指:国内由公证部门签注,国外由律师签注。
以上材料申请书为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