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房屋租赁当中承租方和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房屋租赁当中承租方和出租房的权利义务如下:

  1、出租人主要有以下义务和权利

  (1)履行交付租赁物以及适租义务。

  (2)出租方应当在租赁期间负责房屋的维修,双方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在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房屋的时候,出租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在租赁期间,出租房有权按照双方的约定收取足额的租金。

  2、承租人享有以下权利,并且应当履行如下的义务

  (1)房屋在买卖所有权或者被拍卖的的时候,承租方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除法律另有约定外,承租人享有租赁房屋期间因占有、使用房屋获得的收益。

  (3)在租赁期限届满的时候,原承租人对租赁得到方式享有优先承租权。

  (4)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并且按照约定使用出租房屋;

  (5)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要下列证据:

  1、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即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身份证明;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

  2、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如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

  3、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如交付定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就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