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食品安全监管应“多管齐下”

  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连用五个“最严”,堪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典。

  五个“最严”,一个是全过程监管,其他都是各方处罚问责,有对生产经营者的,有对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也有对检验机构的。用通俗的话说,一方面,要将无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罚得倾家荡产;另一方面,也要让负责监管食品安全却失职渎职者“吃不了兜着走”——频发重大事故,地方“一把手”都应引咎辞职。但是,要真正确保食品安全,在强化行政监管之外,还应“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具体又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公众的监督和食品消费者的维权;二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机制。在鼓励公众监督方面,草案规定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这是非常必要的,既要对违规者重罚,也要对举报者重奖。但在消费者维权方面,除了完善“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以及新增“网络第三方平台未履行规定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之外,并无太多内容。

  既然是“史上最严”,就应该以上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支持消费者勇敢维权,否则消费者手里没了利器,商家就不会真正尊重消费者,我们的消费环境就不可能自动诚信起来。当前,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普通消费者“较真”的成本,仍要远远大于可能获得的赔偿。结果就是,大部分消费者习惯了自认倒霉,缺少维权和监督的动力。同样,公益诉讼人士和相关组织的积极性也无法真正调动起来,危害食品安全的无良行为缺少来自社会的制约。

  还有一个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机制。对此,草案增设了食品安全保险制度,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其实,我国现在也有食品安全保险,只不过企业投保率很低,主要集中在出口产品上。出口产品本身质量较高却都投食品安全保险,本身“二流”、“三流”的内销产品反而不投,这说明什么?这固然说明国外对食品安全的惩处远比国内严厉,企业不投保可能赔不起,但更说明,强制实行食品安全保险是国外通例,不投保就无法销售。

  在我看来,食品安全保险不应该是鼓励,而应该是像交强险一样强制。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保险制度,不仅能在食品安全事故后及时补偿受害消费者,更是对政府监管体制的有效补充——一旦出了食品安全事故,保险公司要负责赔偿,为了降低风险,保险公司于是会对食品生产过程全程跟踪,这就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机制。

  总而言之,食品安全监管应该“多管齐下”:政府的、市场的、社会的、消费者的……当大家都能够踊跃地加入监管阵营,“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典,才真正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