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处罚严,严重违反或被刑拘
今起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空前严厉,此前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拘留”措施,首次写入送审稿。
增加行政拘留规定
根据送审稿第110条的规定,12种违法情形,情节严重的,不仅要吊销企业许可证,还将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能面临被拘留的包括: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的,滥用食品添加的,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肉类的等等。
在刑事责任方面,送审稿完善了行刑衔接机制。第107条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公安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请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获刑者将终身禁入
在资格罚方面,送审稿第119条拟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在行政责任方面,强化对违法违规食品生产经营者、技术机构的处罚。如在财产罚方面,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货值金额的十五至三十倍。
最低赔偿1000元
在民事责任方面,送审稿规定了最低额赔偿制度。送审稿提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
送审稿提出,明知或者应知食品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的设计者、制作者、发布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惩戒虚假检验报告
送审稿提出,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送审稿规定了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者的民事责任。提出,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或者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问责渎职主管官员
吸纳监察部牵头起草的《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规定(草案送审稿)》的相关内容,送审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上述失职行为导致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地方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