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许可转让条件

  行政许可有如下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

  行政许可不属于行政确认,二者存在如下区别:

  1、对象不同。许可一般是使相对人获得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者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确认则仅仅是确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等。

  2、法律效果不同。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行为或活动,其法律效果没有前溯性;而确认是对相对人既有的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