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务追讨中应提供哪些证据

  债务追讨中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原告(债权人)应提供包括: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取消的证据材料。若提供的是带有伪造、欺骗性质的材料,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不得不说诉讼可以说是最佳的一种。当然,权利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就需要先按照要求准备好起诉材料,同时预交诉讼费。此时,根据涉案金额的不同,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也不一样。而在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方的权利人,就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则法院是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的。

  建议你继续要求法院执行局执行,虽然债务人去世,但只要他名下还有财产,就可以执行他的遗产。

  我们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知道,原告在进行欠款起诉时,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所规定条件的欠款起诉状;

  (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证明,主要可以是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如果是单位的,还应该有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三)证明对方欠款的证据材料。

  其中,诉状和证据材料都应该向法院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