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可以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情形

  《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要求听证,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

  (二)案情复杂、重大、疑难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第六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审核证据,认定事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