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关系公证
申请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
1、护照及相关的身份证明;
2、跨国收养申请书(内容主要有收养目的及保证不遗弃、不虐待养子女等事项)
3、出生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6、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7、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8、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9、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照顾儿童的特点等事项;
10、收养人夫妻不能同时来我国办理收养公证的,未来华一方须提交自己同意收养的声明书和委托书;
11、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书;
12、公证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件材料。
(二)送养人应提交
1、送养人的《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2、送养人婚姻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如系民政部门送养的,须提供儿童的来源证明;
3、送养被监护的儿童,须提供所有监护人同意送养的声明;
4、被收养人的健康检查证明或残疾证明;
5、被收养人的照片及我国收养组织同意其送养的批件;
6、公证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