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收养的孩子怎么办公证
(一)合法收养
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需收养子女,经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收养,否则为非法收养。
收养子女需以下材料:
1、审批表一式两份;
2、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
3、男女双方申请;
4、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
5、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
6、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二)非法收养
未经人口计生局批准,非法收养子女,需给养子(女)报户,需以下材料:
1、男女双方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写清婚姻、生育或未生育的情况,已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收养时间),并加盖街道(乡镇)计生办公章;
2、婚后未生育过子女者,需提交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3、持男女双方的证明及不能生育的证明(已生育过子女的只需男女双方证明)由计生局局长签字后到办公室办理收养子(女)的报户的有关手续。
在异地收养孩子的,可到收养人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申请办理。
关于收养的法律特征,收养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收养行为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规定;
(二)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其主体包括收养人、送养人与被收养人;
(三)收养行为必须按照自愿的原则实施;
(四)收养行为导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
(五)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一)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建立收养制度的目的之一是有效贯彻与落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是在1998年修正的《收养法》新增加的一项原则。该项原则的重点在于收养关系成立后,应当注意对收养关系各方权益的有效保护。《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规定必须同时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平等实现。
(三)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原则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规定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这意味着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可以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