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不动产证的条件
申请不动产证的条件如下: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不动产自然状况、用途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4、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5、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6、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7、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证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不动产证办理流程如下:
1、购房者在交房后将房屋产权等资料报送房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
2、房管部门需要查看开发商的五证两书;
3、购房者到房屋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权登记申请表》;
4、不动产权登记部门确定产权证上房屋信息;
5、准备相关材料;
6、携带房屋管理部门的领取证书通知书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法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