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的法定形式有哪些特点

  合同的法定形式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的法定形式是对合同内容的效力进行限制;

  2、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法律对合同关系的干预,也是法律对于意思自治的限制性规定;

  3、合同的法定形式大都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而任意予以排除,也不得通过协议加以变更;

  4、合同的法定形式是合同法规定的订立合同所必须采取的方式,而不是物权法关于物权设立和变动的公示方法。

  1、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3、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5、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

  6、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

  1、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只用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

  3、推定形式,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的,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