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和仲裁确认解除合同的情况
司法和仲裁确认解除合同的情况达致如下:
1、出现了法律上、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费用过高等原因
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形下,合同本身并非完全不能履行,在许多情形下,合同是可以履行的,但不过因为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履行艰难,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
2、因上述原因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出现履行艰难和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之后,使一方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无法实现。
3、非违约方拒绝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请求
一方继续履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要求解除合同而非违约方因为各种原因拒绝解除合同。
4、不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
如果符合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直接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即可解决相关问题。
解除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解除以有效合同为标的
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无效的是自始无效,无需解除,因此合同无效谈不上合同的解除。
2、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合同一经成立并有效,便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如果随意解除将不利于交易市场的稳定性。
3、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
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是解除行为的主体。
合同解除后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3、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