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有哪些

  1、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证券从业人员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等应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信用卡诈骗既遂与未遂并存如何量刑

  1、当信用卡诈骗既遂与未遂并存时,既遂吸收未遂,以既遂论处。

  2、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

  3、吸收原则。是指按照犯罪既遂进行量刑,以既遂确定被告人的量刑幅度,犯罪未遂被犯罪既遂吸收,对量刑不产生影响,也不需引用未遂条款,这种情形主要适用于不以数额累计的连续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