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借名贷款是否构成诈骗

  一、借名贷款是否构成诈骗

  1、有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行为人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则构成贷款诈骗罪。

  2、犯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贷款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方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三、借名贷款的责任认定

  1、民事上: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的借款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要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1)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2)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名义借款人负举证责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2、刑事上:名义借款人若明知实际使用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符合前述第四项论述的情形或客观事实,仍帮其借款的,可能会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