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票据保证人代位权的行使

  在保证人代位权的行使上,主要有三个问题,即代位权行使的相对方、代位权行使时得请求的金额、对代位权的抗辩权。下面就具体分析一下:

  (1)保证人代位行使的相对方。由于保证人代位权同时具有保证的追索和持票人的追索两种性质,因而,代位权行使的相对方,当然也就包括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票据债务人。对于被保证人的后手来说,由于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后,代替了被保证人在票据上的地位,因而,保证人对被保证人的后手,不享有任何权利。

  (2)保证人代位权行使时得请求的金额。依被保证人在票据上的地位的不同,保证债务的性质也不相同,并且,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具体情况也各不相同,因而,保证人代位权行使时得请求的金额,也不完全相同。在被保证人为汇票承兑人或者本票出票人、且持票人于票据到期日首先向保证人请求付款时,保证人代位权的性质为追索权,因而,保证人行使代位权时,得依我国票据法第70条的规定,请求保证人支付追索金额。除上述情况以外,不论被保证人为何人,保证人代位权的性质均为再追索权,得依我国票据法第71条的规定,请求被保证人或者其前手票据债务人支付再追索金额。

  (3)在保证人行使代位权时,也可能发生相对方代位权的抗辩权。由于保证人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因而,相对方依票据法得对持票人主张的任何抗辩,均得对行使代位权的保证人主张,包括对物抗辩权和对人抗辩权。这是毫无问题的。值得注意的是,相对方能够对被保证人主张的抗辩权,是否也能够对行使代位权的保证人主张。由于保证人代位权的性质,是原始取得的、独立的票据上权利,因而,保证人是完全独立的持票人,享有一般持票人应该享有的票据法的特别保护,这就是所谓的抗辩切断。对于被保证人来说,当然不得以与原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与行使代位权的保证人相对抗,同时,被保证人的前手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能够对保证人及其后手主张抗辩事由,与行使代位权的保证人相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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