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出租人的义务。
1、按约定将房屋交给承租人占有使用。这是出租人最主要的义务。
2、保证出租的房屋适合承租人使用,并保证该房屋不被第三人提出任何权利要求(即品质担保义务和权利担保义务)。
3、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证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但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租赁期间出卖租赁房屋的,应保证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不得在买卖合同中订有妨碍承租人行使租赁权的条款。租赁期满后房屋继续出租的,应保证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承租人的义务
1、按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这是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
2、按约定用途使用房屋和正常、合理使用房屋,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原状。
3、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对房屋的使用权。
4、租赁期满按约定返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对方同意可以补办租房合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当事人应该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