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务合同纠纷是否要仲裁程序前置

  劳务合同纠纷是否要仲裁程序前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释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部分社会保险争议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9、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10、因企业自主改制产生的争议

  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

  目前,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规则方面,仍然在适用国务院在十多年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以下简称《条例》)。相对于《条例》而言,该法明显扩大了劳动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根据《条例》规定,适用于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范围主要包括:

  1、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丰富、调整和扩充了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人事仲裁和劳动仲裁的区别有哪些

  一、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与机构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具体包括: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人员安置等问题发生的人事争议;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执行,避免随意性。

  二、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中央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信访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三、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选择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委员会所有的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和平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没有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