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仲裁的原则有哪些
房地产纠纷仲裁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在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买卖、租赁和拆迁等方面发生纠纷,经过协商不能解决时,请求房地产仲裁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房地产行业规则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准司法性的专业化仲裁,既区别于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活动,又区别于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纠纷的审判活动。
房地产纠纷仲裁的原则有哪些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仲裁案件的受理应以双方自愿签订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2、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实际上就放弃了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权利,而且无论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都是终局性仲裁,不存在上诉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法》第一章第3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房地产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房地产争议案件有哪些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审理办结的房地产纠纷;
2、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纠纷;
3、涉及落实政策问题的房地产纠纷;
4、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
5、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纠纷;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房屋纠纷;
7、驻军内部的房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