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仲裁当事人的法律特征

  一、仲裁当事人的法律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当中;与可仲裁的民事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主体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该仲裁裁决,对当事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2、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二、仲裁当事人的权利有哪些

  申请人有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权利。申请人有权申请仲裁,在申请书中提出自己的仲裁请求,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也有权放弃自己的仲裁请求,终止仲裁程序。申请人还有权变更仲裁请求,包括既可以增加仲裁请求,也可以减少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有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的权利,有提出反请求的权利。在仲裁中,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权表示承认,也有权提供证据表示不承认仲裁的请求,被申请人还可以提出反请求。当然反请求必须符合仲裁范围和仲裁事项的要求。仲裁当事人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