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什么情形可裁定先予执行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什么情形可裁定先予执行

  1、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一条

  二、劳动仲裁裁决如何执行

  (一)申请执行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申请,并提供该裁决书或调解书。劳动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接到该申请后应当执行。

  (二)不予执行的情形

  以下情形,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的,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结构无权仲裁的;

  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3、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错误的;

  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

  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

  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四)执行措施

  1、冻结、划拨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