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仲裁的具体程序有什么

  一、劳动仲裁的具体程序有什么

  1、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作出裁决前,先行调解;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2、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劳动仲裁裁决效力

  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类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