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破产阶段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一、破产阶段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企业在破产清算阶段的,企业法人资格未消灭,破产前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可以申请仲裁解决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企业破产法人承担什么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提出破产申请,一般由法人自主决定即可,每个责任有限公司都会有一个法人代表,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的意见应代表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反之,法人代表就应代表股东和董事会的意见。法人对公司事务拥有处置权,当有限责任公司宣告破产,法人的这种处理事务权利即告消失,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并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不需承担债权人的债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当然也存在例外情况,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