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仲裁机关能否解除施工合同

  仲裁机关能否解除施工合同

  依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所以仲裁机关是可以解除施工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社团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如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工程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4、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