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滥用职权怎么处罚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滥用职权怎么处罚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给予以下处罚:

  (1)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被解聘的,五年内不得再次被聘为仲裁员。仲裁员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十四条

  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具有哪些特点

  1、单方申请,双方地位平等。人事争议发生后,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争议事项属于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仲裁机构都应当受理;对方不提交答辩书或不出庭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这与民商仲裁实行双方自大愿原则是不同的,因为在人事管理中,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很难出现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仲裁的情形,实行单方申请更有利于保护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主要表现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等等。

  2、机构独立,一级仲裁。仲裁机构的相对独立是保证仲裁公正性的基础。机构的相对独立,一是指仲裁委员会相对独立于设立它的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处理人事争议。二是指各级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仲裁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任何仲裁委员会都不能干预其他仲裁委员会对人事争议的处理。一级仲裁是指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只能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而不能向其他仲裁委员会提出重新仲裁的申请。

  3、先行调解,及时裁决。调解和裁决是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的两种方式。先行调解是指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应首先进行调解,未经调解不能进入裁决程序,同时要将调解贯穿于争议处理的全过程。及时裁决是指对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避免案件久调不决,使双方权益得到及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