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争议能否仲裁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争议能否仲裁
1、可以仲裁。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可以申请仲裁
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
二、当事人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的权利
1、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1)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的权利。
(2)提供证据的权利,这也是当事人的一种义务。
(3)变更或放弃仲裁请求的权利。
2、被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1)提起反申请,请求仲裁机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提出反证,以反驳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维护自己的权益。
(3)承认仲裁请求,处分实体权利。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享有的权利:
(1)委托代理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不能亲自参加仲裁或需要别人帮助时,都有权委托代理人。
(2)申请回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有权请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更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仲裁员或其他人员。
(3)进行辩论。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事实和法律上的理由,谁自己的请求,反驳对方的请求。
(4)查阅庭审材料。在仲裁机构的许可下,当事人有权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或进行复制;但涉及国家、单位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5)请求调解。在仲裁的任何阶段,双方都有权请求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以调解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
(6)申请复议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可以复议情形的,可以向做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