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撤销怎么仲裁
一、分公司撤销怎么仲裁
分公司撤销后,与分公司产生争议的,如果有约定仲裁条款或者签订仲裁协议的,到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被申请人是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分公司注销程序完整步骤
(1)首先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部门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准备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和一般公司注销不同之处)注销登记材料应由所属公司做出决定并签署。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3)材料准备完成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
(4)分公司注销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应持《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分公司撤销备案。同时,也要到技术监督局注销企业代码证。
(5)如果分公司有银行账户的,需要注销银行账户,没有则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