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仲裁员声明书是什么样的

  仲裁员声明书是什么样的

  本人由当事人选定(或本会主任指定)担任xxx的仲裁员,为保证独立、公正、公平合理、及时的仲裁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声明如下:

  一、保证在收到仲裁员选定、指定前,未向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就争议案件发表过意见;

  二、保证不是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保证与本案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四、保证在立案前、立案后,不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不当度与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

  五、保证有办案时间。在办案期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外出应履行请假手续;

  六、自觉接受长春仲裁委员会开庭、合议的时间安排;

  七、自觉接受长春仲裁委员会案件程序监督;

  八、保证不充当代理人角色,真正体现公正办案的办案作风;

  九、保证不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十、及时结案,审结期限严格控制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

  十一、有义务及时处理审理案件的遗留问题。若有违反,本仲裁员愿意接受有关解聘、除名的决定。

  十二、保证严格遵守《仲裁员办案规定》及本会其它规定。

  仲裁员:年月日

  仲裁员任职资格

  《仲裁法》第13条对仲裁员资格的要求是,在思想品德方面应公道正派,同时要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具体条件是: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符合仲裁法第13条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受聘为仲裁员,但不得因从事仲裁工作影响本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