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什么时候提出

  一、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什么时候提出

  1、在执行仲裁裁决的民事纠纷中,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九条

  二、哪些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该仲裁裁决即告无效,当事人可以根据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