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出自亚里士多德的名言:“稳定的国家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是我们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保持平等地位的重要表现。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的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平等的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
(1)在定罪时要平等,不能因犯罪人身份、财产等不同而有的定轻罪,有的定重罪;
(2)在量刑时要平等,不能因犯罪人的地位不同而有的判重刑,有的判轻刑;
(3)在刑罚执行时要平等,不能因犯罪人身份、地位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其实质是刑法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既不允许任何人有特权,也不能对任何人搞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