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刑事案件属地管辖权规定法条

  刑诉法立案地域管辖法条是《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根据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根据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属地管辖原则规定了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一)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属地管辖原则(补充原则:旗国主义):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3、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二)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属人管辖)

  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保护管辖)

  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普遍管辖原则,国际法上的罪行,如毒品、劫持民用航空品、跨国贬卖妇女儿童、跨国破坏文物、恐怖主义、战争和人道灭绝种族等等,要么起诉,要么引渡回国,对传统管辖的补充作用)注意:对于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双边协定处理,由最初到达地或目的地法院管辖。

  4、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5、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交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