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什么权利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以下权利:

  1、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3、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图纸等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4、出卖人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6、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7、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卖人确定。

  8、出卖人享有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买卖合同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利益的买卖合同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买卖合同无效。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买卖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买卖合同无效。

  买卖合同订立的方式主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订立方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买卖合同一般是非要式合同,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特定的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