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注意的事项,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注意的事项包括:
1、不动产继承,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多个继承人的,则必须到同一个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几个公证处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协商去一个公证处公证。
2、当事人是否带齐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3、代位继承的,应当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办理继承权需要的材料包括: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
3、被继承人的遗产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
4、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交遗嘱。
5、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如父子关系、夫妻关系等,以证明继承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遗产公证不需要老人所有子女到场。《遗属公证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
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遗属公证要求立遗嘱人以外的人回避。公证员询问立遗嘱人时要求家属等有利害关系的人回避,办理遗嘱的房间一般也是隔音性能很好,甚至具有录音录像设备的。子女如果到场也必然不能进入立遗嘱的办公室,因为遗嘱在立遗嘱人在世时是保密的,任何利害关系人在立遗嘱人旁边都会影响到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是否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