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义务人的类别
清算义务人的类别: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其主管部门代表国家管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终止后,其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义务人。
2、集体所有制型公司。集体所有制型公司的投资主体是集体组织,集体组织是集体企业型公司的股东,通常称为开办者。
3、联营公司。联营公司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成立的,联营各方是企业股东。
4、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全体股东都属于清算义务人。
5、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主体范围不同。在我国,清算义务人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范围较窄。清算人分为法定清算人、议定清算人和指定清算人三种。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二是所负义务内容不同。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是负责启动清算程序、组织清算和产生清算人。而清算人的义务是执行公司具体清算事务。
三是所负义务的性质不同。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是法定的,不能任意解除。清算人的义务是约定或指定的,是基于公司或法院等的委任或指派产生的,因公司或者法院的解任或清算人的辞任而解除义务。
四是不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时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源于其法定的义务,清算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时承担的赔偿责任源于其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关系。
清算义务人的义务:
1、及时启动清算义务;
2、组织和监督清算工作;
3、妥善保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