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院对裁决不予以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法院对裁决不予以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1、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3、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二、仲裁和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一)管辖权的取得不同。

  (二)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

  (三)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

  (四)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为不同。

  (五)监督程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