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权益受虚假仲裁损害可申请不予执行是怎样的
案外人权益受虚假仲裁损害可申请不予执行是怎样的
根据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案外人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
小编了解到,此次发布的三个新司法解释分别为《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此,最新发布的《仲裁裁决执行规定》对申明不予执行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拓展,明确赋予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同时,对于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审查结果,赋予了当事人、案外人进一步救济的权利。
此外,小编注意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还统一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标准。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进一步予以解释,明确了无权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伪造证据及隐瞒证据的认定标准。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十八条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
(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
(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
(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为防止被执行人滥用程序权利阻碍仲裁裁决案件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规定》还列举了若干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不予执行的情形,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此类申请不予支持。
此外,考虑到涉港澳台的仲裁以及涉外仲裁的执行,都不涉及不予执行,并且自身有一些特殊规则,因此这个规定也不适用涉港澳台和涉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