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怎么认定
高度危险作业的认定,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这里的周围环境是指人们的财产或人身的安全状态)。
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当高度危险作业的客体在没有被投入营运活动时,只是作为一种静止的物体存在,一般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即使造成损害,也不属于该种责任。
3、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反之,若不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就会大大地增加危险性。这也决定了法律对此类活动在程序上有着严格的规定,或对这类活动有特殊的要求,赋予特别的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承担责任需要满足如下两个条件:
1、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2、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告诉危险作业侵权的免责事由如下:
1、一般情况下的免责事由为损害结果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
2、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免责事由如下: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3、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4、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