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能否成为拒绝监护的理由

  一、离婚能否成为拒绝监护的理由

  1、离婚是不能成为当事人拒绝履行监护义务的理由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只是不利于继续监护未成年人的一个因素,但不是解除监护关系的必然条件,不履行监护职责只能是因为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等法定情形出现的时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权与抚养权有什么区别

  1、监护权从法理上区分,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

  但是,监护制度更强调的是国家对个人的强制性和个人对家庭和社会利益的服从性。从这个意义来讲,监护具有公法上的义务属性似乎更为妥当。

  2、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3、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是对等的,但抚养权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其亲生子女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赡养义务,抚养权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血亲而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