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程序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限额,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标准,如山西省,丧葬费用垫付限额,最高限额为山西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一次性补助限额,经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分类补助:
1、死亡人员或六级(含)以上残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助限额为3万元;
2、六级以下残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助限额为1万元;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4、救助基金孳息;
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6、社会捐款;
7、其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