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共场所消费要注意安全

  2月5日

  舟山市消保委接到王女士投诉,她在定海某饮食店就餐后发现手机遗失,与店家交涉无果,故来投诉希望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在调解人员做工作时,店家认识到自己店内没设置警示牌存在疏忽,但拒绝了对消费者赔偿及道歉的要求。去年市消保委也频频接到消费者因在公共场所失窃而与经营者发生纠纷的投诉。如09年3月阮先生在某商场购物时,遗失让服务员保管的包;6月姚女士在某店用餐时包失窃等案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消费场所财物被盗,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但消费场所由于失窃取证较难,难以确认在此失窃及损失的数额而有赖警方破案,或经营者以采取了相应防范措施等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因此调解难度较大。

  正值农历新年临近之时,市消保委提示广大消费者:1、进入消费场所时,要注意妥善保管好自身财物。贵重物品尽量随身携带,由寄存处保管的应注意保管好寄存凭证。在商场购物时,不要将自身物品放置在柜台或购物车及篮子里;在挑选、试穿、试用商品或饭店就餐时,应尽量保管好自己的随带物品以免丢失,做到随带钱物不离手,确保自己的钱物安全。2、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经营者反应,或向有关部门投诉。当财产受损时,应及时报警,并告知经营者,注意搜集人证、物证,如与经营者协商不成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3、经营者应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保安巡查制度,如安装防盗门锁、监控设备等安全设施;教育工作人员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配备为消费者保管贵重物品的设施和人员;加强保安人员巡视等,防患于未然,发现消费者财物失窃,应主动、及时协助消费者寻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尽力挽回消费者损失。